敲诈勒索未遂多少钱犯法定罪标准 面对敲诈威胁勒索怎么处理

面对敲诈威胁勒索怎么处理
敲诈勒索罪认定关键是区分威胁和要挟(即胁迫)方法,威胁和要挟方法有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 。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 。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 。制造、散步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 。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安全,2013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法释[2013]10号《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现对《解释》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作一解读 。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
敲诈勒索犯罪是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 。近年来,敲诈勒索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些黑恶势力将敲诈勒索作为攫取非法利益的惯用手段,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特别严重 。鉴此,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作了重大修改:一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多次敲诈勒索”增加规定为该罪的入罪条件之一;二是增加了一档法定刑幅度,规定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是在每一量刑档次都增加规定了罚金刑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两高”经深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了《解释》 。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九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认定标准
《解释》在综合考虑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基础上,立足于更好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对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 。《解释》第1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
与200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比,《解释》对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均作了适当提高 。确立以上数额标准,主要考虑:
1.敲诈勒索罪属于侵财性犯罪,敲诈勒索财物的价值是反映、决定其社会危害程度的主要标准,因此,对敲诈勒索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设定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保持一定的适应性 。而据统计,199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854.02元,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比1999年增长了3.2倍 。
2.目前,敲诈勒索犯罪还处于多发态势 。对其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设定不能片面、单纯考虑与经济发展“同步”提高,还要充分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和人民群众安全感 。鉴此,《解释》第1条对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只作了微幅调整,同时,第2条还规定对具有严重情节的敲诈勒索行为,“数额较大”的标准可按第1条规定的50%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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