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如何区分投资还是民间借贷 区分民间借贷和投资(12)


二审经查,对于东怡公司一审中提交的用于证明中农中心处理了价值60万元的十片大板应在本案已支付款项中予以抵扣的放款通知单以及照片,中农宝来公司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不认可,没有货物的去向 。一审笔录中并无中农中心认可该批货物是为支付仓储费行使紧急处分权的相关表述 。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东怡公司与中农中心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投资关系还是借贷关系;二、东怡公司尚欠中农中心款项金额认定;三、东怡公司是否应支付中农中心律师费、差旅费、仓储费、移库费、担保费及具体金额 。
综上所述,东怡公司、中农中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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