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如何区分投资还是民间借贷 区分民间借贷和投资


应当如何区分投资还是民间借贷 区分民间借贷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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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投资还是民间借贷,法院认为是民间借贷,主要是按其本质特征来认定的,因为双方约定了固定收益 。这个案子其实还是比较复杂的,出借方为了确保借款收回,还拿了借款方的公章,可以处分借款方存放在仓储方的红木货物;另外还牵涉到香港的美元账户 。
单从这判决书中,还不一定能完全知悉合同各方的利益关系,法院是尽量简单化,能不牵扯就不牵扯,尽量撇除掉与诉求无关的主张 。
第一部分 一审法院的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中农中心与东怡公司签订的协议虽名为投资协议,但中农中心并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而是按照固定收益率获取利益,故实质上应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一、实际利息问题 。
很多出借方为了降低明面上的借贷利率,会采取很多种方式,典型的做法就是分拆,一块为合同载明利率,另一块就是以五花八门的名义向借款方收取的费用,如财顾、咨询、喝茶等 。
本案中,叶某为中农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同时亦为某顾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中农中心按照年利率18%收取收益,某顾问公司按照年利率2%收取顾问费,法院认为两项费用的实质均为民间借贷的利息 。后中农中心又与东怡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应支付给某顾问公司的费用转付给中农中心,因此当事人实际支付的利息应当以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 。
二、案涉当事人数笔款项的性质认定
(一)对于叶某收取的木材款949760元、640500元和274500元,中农中心曾在其提交的列表中认可收取到前述款项,后又表示并未收取到274500元,在中农中心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之前陈述错误,而东怡公司提交了向叶某汇款274500元的支付凭证的情况下,该院认定,叶某收取了前述三笔款项 。东怡公司和侯振海表示前述款项系向叶某支付的涉案还款,中农中心称前述款项并非本案还款,但并未举证证明其他关系的存在,故法院认定,前述三笔款项为借款人东怡公司向中农中心支付的收益 。
(二)对于叶某向王某、马某、陈某、李某支付的款项,东怡公司和侯振海不认可陈某和李某的身份,中农中心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对叶某支付给二人的款项,法院认为与本案无关;对于叶某支付给王某的是佣金,支付给马某的款项系东怡公司零用钱,法院认为均与本案无关 。
叶某与案外人发生的款项,要算在借款人头上,当然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关联性 。
(三)对于叶某及管理公司垫付的415万元,中农中心称系因东怡公司无力支付到期收益,故叶某及关联公司垫付了该款项 。
法院认为,叶某等人帮借款方垫付,那应另行向借款方主张偿还该笔垫资款,这已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要跟本案混在一起 。
(四)对于东怡公司主张的中农中心单独提取木材并售卖60万元,东怡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农中心单独提取该部分木材对外售卖并收取款项,故法院不予采信 。
对于东怡公司主张的中农中心通知函中处理的104.25吨木材款 。中农中心未能提交处置前述木材的合同、收款凭证以证明其实际收取的红木价款金额,而根据东怡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中农中心在该时间段认可的木材售价为方木每吨1.9万元、木板每片7万元,圆盘每片6万元,且鉴定报告中载明的木材价格为2.3万元至2.7万元每吨,故东怡公司按每吨1.9万元计算,认为104.25吨木材价值1980750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另案中,东怡公司和侯振海认可扣减217875元仓储费后的金额作为还款金额,故本案中,该院亦扣减217875元,余款作为还款金额 。即,借款方愿意承担该仓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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