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野生动物犯罪不再唯数量论,可以捕杀斑鸠了吗?专家解读


破坏野生动物犯罪不再唯数量论,可以捕杀斑鸠了吗?专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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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野生动物犯罪不再唯数量论,可以捕杀斑鸠了吗?专家解读】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
《解释》主要明确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三个方面问题 。其中,破坏野生动物犯罪不再唯数量论,成为热议话题 。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采访人员问时表示,《解释》考虑到不同野生动物存在较大差异,改以价值作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基本定罪量刑标准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价值”不仅仅包括市场价值,而主要是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的珍贵、濒危程度、生态价值和市场价值等综合评估确定的价值 。作此调整后,对于价值较小的野生动物不再是“一只入罪”,而是以价值为基准综合考量,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以捕杀斑鸠的案件为例,在4月7日的《解释》出台之前,数量的确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数量并非唯一考量,法院还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的过错程度,比如是否在禁猎区,是否使用禁猎工具、方法等 。
刑法学专家张永红认为,根据《解释》,以数量为基本标准并没有完全取消,只是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价值”这一标准 。
有人捕一只斑鸠被判刑,有人参与捕杀4只斑鸠未被起诉
在2022年1月10日,宁乡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2021年10月14日,被告人曾某全、张某商量利用气枪打鸟吃,于是张某驾驶汽车搭乘曾某全,先到曾某全家取了一把秃鹰气枪及气枪铅弹后,二人一边开车一边寻找鸟类目标 。当两人行驶至一水泥砖厂附近时,曾某全在汽车上使用秃鹰气枪射杀一只斑鸠 。曾某全、张某被现场抓获 。经鉴定,该野生鸟类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珠颈斑鸠 。
宁乡法院认为,曾某全、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一审判决曾某全、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 。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2021年5月23日,被告人盛某其、张某民驾车使用气枪打死三只斑鸠,后该三只斑鸠被盛某其于2021年5月24日食用 。2021年5月25日上午,盛某其、张某民等七人约好一起出门游玩,盛某其从其自己车后备箱拿出一把气枪坐在车上打猎,后张某民下车将打到的鸟类捡起放置在纸箱内,共打死打伤鸟类9只 。
经鉴定,盛某其等人非法狩猎的鸟类共计9只,1只活体,8只死体,其中鸳鸯一只,活体,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环颈雉2只,均为死体,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山斑鸠6只,均为死体,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
此外,公诉机关请求判令盛某其、张某民共同承担生态修复所需资金2400元 。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死亡鸟的稀缺性、被告获利情况、过错程度、被告家庭条件等综合情况,对金溪县林业局出具赔偿2400元的建议,予以采纳 。一审判决盛某其、张某民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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