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如何区分投资还是民间借贷 区分民间借贷和投资( 四 )


像这类主张,法院的意见很明确,看现有的证据和双方的过错,酌定分配,不会一面倒地支持某一方的主张,因为本案不是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关系,有点类似于质押借款关系了 。
此外,关于东怡公司主张超额查封相关的鉴定费,因属于不同法律关系项下产生的相关费用,且一审中未提出主张,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



上诉人上海东怡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中农宝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因与被上诉人侯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13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中农中心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至六项,依法改判支持中农中心一审本诉中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反诉费均由东怡公司承担 。
事实和理由:
中农中心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主要如下:
1.本案的法律关系是投资还是借贷;
2.东怡公司、侯振海的已付款和中农中心及其关联方与东怡公司、侯振海及其人员、合作人往来的款项在东怡公司、侯振海已付款中的扣除问题;
3.《红木处置合同》签订后投资收益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4.因东怡公司、侯振海违约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仓储、移库、担保等费用的承担问题 。
中农中心认为,一审判决在上述焦点问题中对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均有错误,应当依法改判,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是投资法律关系 。
1.中农中心的投资行为与借贷有明显区别 。中农中心无论是主体还是投资行为均符合私募基金投资的特点,符合私募基金的规范流程以及《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是投资而非借贷 。同时,我国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固定收益投资,投资的风险也并非仅以收益固定与否来确定,就目前看来,中农中心是否能顺利依约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存在重大风险 。因此,一审判决并未分清借贷与私募基金投资的区别,错误的将中农中心的投资行为认定为借贷行为是错误的 。2.一审判决适用借贷的相应法律、法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二、一审判决对于东怡公司、侯振海已付款的冲抵方式及其中应扣除的金额认定有误 。
1.美元账户中的金额不应在签订《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当日即视为东怡公司支付的收益 。2.叶某、某资产公司、某顾问公司打回东怡公司的415万应当在东怡公司的付款中扣除 。3.一审判决对中农中心紧急处理的104.25吨木材之价值认定错误 。4.马某、李某等人收到的款项应当从东怡公司已付款中扣除 。
三、《红木处置合同》签订后,2000万元部分的投资收益及违约金应当继续计算 。
一审判决虽关注了《红木处置合同》的签订时间,但未能对其实际含义进行正确认定,进而导致错误认定在《红木处置合同》签订后立即停止计算其中涉及的2000万元的收益和违约金,中农中心认为相应投资收益及违约金在东怡公司、侯振海没有实际归还投资本金的情况下仍应继续计算 。
四、中农中心因本次投资合同纠纷而支出全部费用均应由东怡公司、侯振海承担 。
东怡公司、侯振海辩称,不同意中农中心的上诉请求 。
1.本案的法律关系就是借贷关系 。对方支付资金给东怡公司使用,按期收取固定收益,到期还本付息,符合借贷法律规定 。中农中心所谓的投资收益作为借贷关系实际是砍头息,中农中心把资金打给东怡公司5天之内,东怡公司就要将20%的资金反还给中农中心 。所以本案名为投资协议,但实际履行的是民间借贷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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