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如何区分投资还是民间借贷 区分民间借贷和投资( 五 )


2.关于美元帐户资金扣除的问题,东怡公司、侯振海认为扣除是对的 。民间借贷基本特征是款项应当由借款人使用,而不是出借方一直占用 。在一审过程中,东怡公司、侯振海也要求对方提供香港帐户的交易明细,这193万美元一直在中农中心的帐户里,没有给东怡公司、侯振海用 。所以东怡公司、侯振海认为一审法院进行扣除没有任何问题 。东怡公司、侯振海同意一审法院对这193万美元的处理,对于案外人收款和本案中农中心和东怡公司、侯振海借款,没有关联性 。
东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2.改判第一项支付本金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减少60万元;3.改判第二项以减少60万元本金基础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4.改判第三项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5.改判第四项不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仓储费用、移库费、担保费 。6.一审过程中因中农中心超额查封,东怡公司申请法院对查封标的进行鉴定产生的62万元鉴定费用由中农中心承担 。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书判项第一、二、三、四项数额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并改判 。
1.一审判决未确认2016年4月14日中农中心擅自处置东怡公司十片大板获得价款60万元为还款,该款应从判项第一项本金中予以扣除 。2.基于判决第一项数额多出60万元,判决第二项计算违约金及利息相应扣除 。3.一审判决第三项判决东怡公司自2016年7月8日起按24%向中农中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显失公平 。本案东怡公司向中农中心借款全部用于购买红木 。但中农中心以投资名义向东怡公司主张远远超过东怡公司应当承担的还款责任,并在2016年9月26日申请法院查封了东怡公司九千余万元的红木,中农中心错误超额查封东怡公司资产直接导致东怡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无法及时将红木变现还款,在东怡公司对查封提出异议后,中农中心多次变更诉请拒不同意解封,是东怡公司不能及时还款的根本原因 。一审判决未考虑东怡公司未能及时还款的原因,判决东怡公司承担高额利息及违约金,显失公平 。4.一审判决第四项支持中农中心主张的仓储费、移库费及担保费错误 。东怡公司发生的仓储费、移库费、担保费等均系东怡公司错误超额查封行为的结果,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应由中农中心来承担,同时一审判决支持担保费没有法律依据 。
中农中心辩称,不同意东怡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 。一审判决对于该60万元的认定是正确的 。东怡公司以减少60万元为本金的基础,也是不存在的 。东怡公司提出的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支付利息,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约定,东怡公司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相应的费用 。对于仓储费用、移库费用、担保费用支付问题,双方在合同当中明确约定,费用应当由投资使用人来承担 。在没有认定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对于该项认定是合情合理的 。关于鉴定费用62万元,东怡公司在一审中没有提起,且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法律关系也不一致,所以东怡公司应该另案主张 。
侯振海针对东怡公司的上诉请求述称,同意一审判决 。
中农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东怡公司偿还中农中心投资款3514.6万元,以及东怡公司向中农中心偿还全部投资款之日止的投资收益20236108.4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18日) 。
2.判令东怡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东怡公司向中农中心支付全部投资款和投资收益21126309.4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18日);
3.判令东怡公司支付中农中心律师费1293519元,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以上关于本文的内容,仅作参考!温馨提示:如遇健康、疾病相关的问题,请您及时就医或请专业人士给予相关指导!

「四川龙网」www.sichuanlong.com小编还为您精选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