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近日通知,就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些有关问题作出政策性解答 。其中规定,参保人员患心脏及血管先天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其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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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非营利性、自主定价、非自主定价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高于《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合订本)》(以下简称《统一收费标准》)、《北京医药价格信息》及“北京市医疗机构新医疗项目收费标准报批表”(市物价、卫生部门对个别医疗机构单独审批新项目收费的证明材料)等物价管理规定的收费标准,该项目的全部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对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6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其中“住院前留观”指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连续留观并收治入院 。留观间断时间(含中途转诊)不超过24小时的,视同连续留观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人工器官相关管理规定,参保人员一次住院期间发生的人工血管费用最高按18000元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低于1800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纳入 。参保人员在一次介入检查、治疗过程中,同一诊疗项目(指项目编码以“w0223”开头的导管科项目)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一次费用 。《统一收费标准》中w0207010001“针刺疗法”按4元/人次收费,该项目“包括针灸、快速针灸、耳针、梅花针、电针、毫针、眼针、腕踝针、带管针灸等”,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病情需要,在一次治疗过程中使用了上述说明所列举的两种针以上的,每种针均收取4元费用,是合理的,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
《通知》中还明确,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及时申报医疗费用,超出规定时间后申报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另外,对《统一收费标准》中w0201000030“氧气吸入”内容说明规定的加压给氧可加倍收费,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参保人员在进行抢救和手术过程中使用加压给氧的费用,每次最高支付2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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